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旅游攻略 旅游攻略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ysladmin 2024-07-04 人已围观

简介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解释,请告诉我。1.?ο??ھ??????????ⰸ??2.老人游玩景区摘杨梅坠亡景区应该负什么样的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解释,请告诉我。

1.?ο??ھ??????????ⰸ??

2.老人游玩景区摘杨梅坠亡景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3.本溪虎谷峡景区玻璃栈道事故多发,造成了什么后果?

4.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ο??ھ??????????ⰸ??

        近年来,一种 “网红”摇摆桥骤然在各大景区兴起。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可将桥上其他人员“甩”至桥下水中或气垫上。

        只不过,网红桥之所以网红,可能不只是因为被“甩”下摇摆桥的刺激,还因为网红桥的“是非”多。由于游客在网红桥游玩中发生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把经营者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案例1:游客从“网红桥”掉下致九级伤残,法院:明知风险应自负四成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从事某景区 旅游 景点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2018年,公司在景区上线“ 网红桥”,该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其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游玩过程中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跌落桥下水中或气垫上。赵某所在单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2020年9月11日至公司景区游玩门票,其游客人数为35人。

        2020年9月11日,赵某及其同事在景区网红桥进行游玩时,在公司工作人员教导下,赵某及同事一同进行荡桥,赵某在晃桥时从网红桥跌落气垫上摔伤,赵某同事将赵某抬上来,自行走下景区,后被送至医院就诊。

        2021年5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其鉴定认为:被鉴定人赵某因摔伤致右肱骨粉碎性骨折,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后期治疗费1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10788.42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经法院核实,合计403759.29元,另有精神抚慰金60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 场馆、 **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安全的义务。

        案例中,公司作为 旅游 景点开发经营商,是本案“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景区范围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为他人提供安全保护作为标准。公司开发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公司在网络上对网红桥项目进行景点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其宣传内容不一致,赵某游玩该项目时因晃下桥在气垫上受到伤害,其对赵某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公司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同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赵某,法院认为公司开发的网红桥游玩项目其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该游玩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赵某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赵某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即由公司赔偿赵某损失403759.29元 60%=242255.57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248255.57元。

        案例2:游客“网红桥”上挤压致伤,景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22时左右,唐某在某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受伤后,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髁关节损伤,左足部损伤,多处损伤。

        事后,唐某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

        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庭审中,法院认定唐某的损失为住院费、门诊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等,合计154892.66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 场馆、 **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唐某到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受伤,其原因是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尤其是荡桥摇晃剧烈,更应当控制游玩的人数。尤其在本案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时间是在夜晚游玩的人数多、拥挤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并没有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以至发生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因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唐某受到损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唐某的损失。

        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个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唐某的损失由公司赔偿70%,其余损失由唐某自己承担。

        我有话:关于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

        作为景区的经营公司,对到其经营场所游玩的游客,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晃桥上发生摔伤、踩伤、挤伤等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只不过,晃桥游玩项目其特点就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游客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由经营景区的公司承担主责,游客自负次责。至于按照四六开,还是三七开等,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老人游玩景区摘杨梅坠亡景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这次绝对是动物园的锅,而且要一定勇敢的背起来!

       大家外出旅行,谁都希望一切开开心心,顺顺利利的,既能欣赏到祖国的大美河山,又能体会到当地旅游景区提供的相关体验服务,这样的旅行,才不失为一种浸入式的体验旅行,不然,泛泛的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是给游客带不来什么深刻印象的。

       但是,景区体验式的服务项目,第一要务就是一定要安全第一,若离开了安全,一切都是免谈。

       可是,我们不难看到时常会出现一些这样的事例:老人在八达岭动物园骑骆驼被摔倒;游客在景区参观时,不幸被动物袭击;或者因为景区一些安全措施的不到位,致使游客出现滑倒、摔伤、踩踏等事件,这些不仅让旅客们大跌眼镜,甚至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都造成隐患。

       第一,如果游客谨遵游园规则,那么出现的意外就应该由景区负责。

       就像这个新闻里所说,老人是在动物园和一名儿童一起骑骆驼,按照消费方式,当时已经和动物园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当这位老人被性情不稳定的骆驼摔下来时,就是动物园这方的原因了。

       第二,景区应该对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工作严格监管。

       很多景区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对景区的很多服务都外包给了附近的村民,这些村民有的根本没有安全意识,只顾着挣钱,没有想到自己更要对游客的安全进行有效防范,这些现象,在很多旅游景区都普遍存在。

       所以,无论是景区方,还是游客方,今后在一些项目的体验和尝试上,都需要慎之又慎,毕竟,确保人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本溪虎谷峡景区玻璃栈道事故多发,造成了什么后果?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景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5月29日)通报了一宗六旬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落身亡的案件。

       2017年5月19日,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

       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花都法院:被告人承担5%责任

       经审理,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这个赔偿责任从何认定呢?

       花都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颖介绍,本案审理的焦点是:游客在旅游景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旅游景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俞颖说,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主体是旅游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实际上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人。在案例中,吴某属于实际进入该旅游景区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摔落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而某山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和杨梅树的所有人,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某山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要遵守规定切忌“不文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热衷于到各类景区游玩,无论是进城感受人文风情,还是入村体会农家乐趣,总有一些旅客在游玩时,不遵守相关规定,不文明旅行,从而引发各种纷争。

       我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参与**、、活动;

       ▎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法官指出,因此,广大游客在出行时,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明出行、文明旅游,严格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做文明守纪的旅行者。

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8月19日,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虎谷峡景区一处玻璃滑道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后果和十分恶劣的影响。

       据了解,8月19日下午,部分游客乘坐下山玻璃滑道时,因突降暴雨、滑速过快,导致人员碰撞发生伤亡。据悉,事故发生于8月19日下午1点30分左右。现场资料显示,数名受伤游客倒在地上,头部、腿部等不同部位受伤,医护人员陆续对受伤游客进行救治。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 近年来,因玻璃栈道发生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2019年,青岛一景区玻璃栈道发生事故;2018年,吉林长春一处玻璃栈道因维修导致游客受伤;2017年,湖北一处景区的玻璃栈道发生事故,造成1死3伤;2016年,张家界天门山一处玻璃栈道的游客受伤?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这样新闻一出来,直接导致这些景区声誉和经济收益受到影响,游客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可能再也不会来这个地方旅游,甚至以后都不会再去其他的玻璃栈道游玩了。你看,这就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个景区的事件引起了行业的连锁反应。在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今天,这些景区,这些玻璃栈道究竟怎么了?据报道,近年来,玻璃栈道由于管理不善,经营效率低下,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其实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相关景区的管理部门防范措施不到位,有的被金钱冲昏了头脑,而置顾客的安危于不顾。像在辽宁本溪的这次玻璃栈道的事故当中,天气情况不好,景区理应考虑到一些突发情况,大雨是否可能对滑降产生影响,是否会对滑道产生影响,不能说按照平常的方法来处理。

这次事件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我们出去游玩时一定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对于安全措施没有把握的游乐项目就不要去尝试,不要总是为了挑战自己而去做一些危险的项目,我们的人生价值和意义不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

       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好了,关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