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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ysladmin 2024-07-09 人已围观

简介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谢谢大家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谢谢大家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2.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4.甘肃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的发掘保护

5.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6.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_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

       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

       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

       1.园区、景区

       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

       2.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其中:

       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

       在公园园区范围内,依据地质公园设立前批准的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公园内的地质遗迹。

       地质公园内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

       科普教育区:公园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地质科普广场一般设于此区。要考虑景区已有的建设,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开辟专项科普旅游路线等。

       游客服务区:服务区内可发展与旅游产业相关的服务业,控制其他产业,不允许发展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产业。服务区的面积可控制在地质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内。

       (三)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

       应开展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地质遗迹类型划分可参照附表1)。规划应说明公园内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工作现状。

       1.地质遗迹的调查

       地质遗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公园内应当予以保护的地质遗迹的类型与空间分布;地质遗迹的地质地貌背景,例如构成地质遗迹的岩石、地层,控制地质遗迹形成的构造与外营力作用,地质遗迹所处的地貌类型单元等;能描述和分析地质遗迹形态和性状特征的各种参数;地质遗迹受到破坏与保护的现状;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或威胁的自然与人为的影响因素。

       地质遗迹野外调查的信息与数据采集,应能满足地质遗迹评价和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

       地质遗迹调查应以已完成的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以提高调查的精度和控制程度。

       2.地质遗迹的评价与登录

       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并参考有关因素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将地质遗迹划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及省以下级四个等级。按类按级编列公园全部地质遗迹名录,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和数据库录入,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地质遗迹数据库办法另订)。

       3.地质遗迹的保护

       将公园内地质遗迹分别划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中,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列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及保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与保护措施,使园中地质遗迹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特级、一级地质遗迹的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人。

       (四)地质公园的科学解说系统

       科学解说系统是地质公园的主要特色,其内容包括:户内外解说设施(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公园与园区主副碑,解说碑、牌、栏,交通指示牌等),解说员与解说设备的配备,解说出版物(公园科学导游图、地质公园丛书、地质公园解说词及主要地质科普路线解说词,科普音像出版物等)。

       要求:

       地质博物馆:各地质公园都要建立以普及本园区地质景物知识为主,面积相应的博物馆。独立的园区应当建立相应的展室。

       科普**馆(影视厅):是以科普**方式向游客介绍公园科学、历史文化知识的最佳途径。各公园都要建立适当规模及技术等级的科普**馆。

       解说牌:主要地质遗迹景物(点)都要设立科学、通俗、直观的中英文对照(或因地增加其它语种)解说牌。每个国家地质公园应不少于50块;有多个独立园区的地质公园,其每个独立园区应不少于30块。

       导游词:要将编写导游员专用的公园、园区、景区、特设旅游路线的解说词,地质博物馆讲解词列入规划(针对不同讲解对象应当编写不同的版本)。

       导游员配备:每个独立园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员,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订出定期地学知识培训计划及要求(每年不少于一周,世界地质公园还要增设外语培训)。

       地质公园丛书:是一套具有地质公园自助导游性质的丛书,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套,公开出版发行。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是计划公开出版发行的一套以数字地图为底图、直观显示地质地貌特色的游客用导游图。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张(要求另订)。

       (五)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提升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各地质公园必须按要求制定科学研究计划。

       1.科学研究的原则

       以提高园区地质、人文、生物资源研究水平,提高地质公园的管理及政策水平,更好地实现地质公园“三大任务”为基本原则。

       2.科学研究选题的依据

       紧密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益、保障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

       主要针对以下领域提出研究课题:

       *园区主要地质遗迹形成原因及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

       *园区主要地质地貌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及评价准则及国内外对比研究等

       *园区主要人文、生物景观资源研究

       *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解说碑牌,导游词编写、科学导游图的编制、科普音像读物编制等)

       *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法与措施

       *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

       *其它

       3.计划编制要求

       按规划年限要求编制远期、及近期计划,(3-5年)计划要编列研究课题名录并提出实施行动方案(包括人员、经费投入等)。

       4.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配备

       整合现有各方面的研究资源,制定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家的合作计划,以及地质公园自身科技人才的配置计划。

       5.科学研究的经费保障

       计划要提出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渠道、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筹措方式。并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争取进入国家科研计划或国际地质研究合作项目以获得资助。

       6.科研成果的出版、交流与转化

       要提出主要科研成果的出版途径与方式,提出研究成果转化为本公园建设与管理服务的要求,制定出利用成果参与或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建立姊妹公园的计划等。

       (六)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是地质公园设立的三大任务之一。应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为基本原则。各地质公园应制订科学普及工作方案。

       1.乡土科普活动

       制定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乡土科普教育、环境友好教育、组织青少年春、秋游园、夏令营、冬令营及其它专题性科学普及活动方案。提出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计划。

       2.教学实习活动

       制定面向大中专学生及科研机构在公园内科研教学实习编写论文等活动计划并提出(3-5年)的行动方案。提出与有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计划。

       3.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需求,对客源构成、活动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活动计划。

       (七)地质公园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用现代科技完善信息化建设是建设和管理地质公园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园各景点及重点位置安装监测仪器,建立监测中心,加强对园区的监控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及时发现地质遗迹损毁事件以及地质灾害和火灾隐患等;

       *建立全园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设立在信息中心的主机,设立于公园各处的终端机、信息自动服务台、触摸屏、电子导游系统、大屏幕、虚拟现实系统、面对面信息服务台等设施。实行信息互通,向游客及时提供游览信息、游览指南,引导游客游览、疏导客流等;

       *建立地质公园网站,沟通与各个方面的信息联系,要具有公园及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和地质公园研究平台、远程票务住宿预订服务等功能;

       通过WebGIS的技术手段将地质公园数据库、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公园展示系统、地质公园监测系统整合起来。实现远程科研数据获取,数据检索查询,公园网络营销与服务等功能。

       (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序的管理体制,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保障。规划时必须做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应把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编列清楚,并以公园上一级政府正式批件为据。如公园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机构(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等)相互重叠时,必须设立专门管理地质公园日常业务的科室。

       地质公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别是地学专业人才,要求世界地质公园5-8人,国家地质公园3-5人)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重要保障,必须将公园的人才结构和配备途径、培训计划纳入地质公园的规划。 地质公园规划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地质公园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直接表述地质公园规划的结论,规定做什么和怎么做,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的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提纲》(附件1)。

       (二)规划编制说明

       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主要内容、编制过程、初审情况等方面的简要说明,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2. 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

       3. 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4. 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的审核情况。

       6.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意见的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规划图件及编制要求

       1.主要附图

       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地质公园地质图

       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地质公园园区(景区)功能分区图

       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2.相关图件比例尺原则按如下要求选择

       小型地质公园:面积≤2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1/10000

       中型地质公园:20<面积≤100km2,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地质公园:100<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地质公园: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0-1/100000

       3.地质公园规划图件基本内容编制要求

       (1)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用不同比例的几张图(如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组合起来,将本地质公园在全国、全省(区、市)、全市中的位置和大致范围表示清楚,并在公园所在市的道路交通图上,将距公园最近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以及市中心区到本地质公园大门的联接道路表示清楚。如果是世界地质公园还应用世界地图示意其位置。

       (2)地质公园地质图

       以地形图为底图,按相应比例尺地质图编制要求编制。

       (3)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根据面积的大小按规定选用相应比例的地形图,将公园全部范围边界和各园区的界线用测绘仪或GPS进行实测,重要拐点坐标进行编号并标注在图上。测点坐标资料造册存档。此图是政府批准公园面积的依据,也是用图纸计算公园和园区面积的依据。

       (4)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是资源现状图,用不同的图例将调查到的主要地质遗迹、地质景点、水域景点、生物景点、人文景点,分类、分等级标示在相应比例尺的底图上。

       (5)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按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分级(如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用不同的色彩区分表示,特级和一级保护区边界的重要拐点必须用GPS实测,并编号标注在图上,测点资料造册存档。

       (6)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包括所规划的地质公园各园区、主要景区、重要景点以及各园区内的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大门、停车场、标志碑、游客中心、博物馆、重点公共卫生间、餐饮购物场所、观景台等)、主要游线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走向等。

       (7)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分区图

       对公园各园区的不同功能进行区划,各不同功能区(如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人文景观区、自然生态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要有明确的范围和界线,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指导下一阶段的公园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8)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按附表3将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编制成图。

       (9)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按规划图件比例尺精度要求编制,图面上要有公园范围及有关地物内容的文字标示。

       (10)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是游客了解公园主要地质景物、安排食宿、交通等的自助导游图。科学导游图以遥感影像图为底图转换成地貌晕渲图,直观地将主要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重要人文景物的位置,观景点以及博物馆、食、宿、医疗、救护场所的位置表示出来,并将到达这些景点或观景点的交通线路和步行线路表示出来。图面应设计为折叠页形式,以便于游客携带。

       4.编制规划图件注意事项

       针对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中图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意事项:

       (1)在图框内的右下角绘制图栏,图栏内要注明:规划名称、该图纸名称、比例尺、编制单位名称、图号和编制日期等信息,必要时要有规划项目负责人和制图人签字。

       (2)规划正式图纸必须在图框内右上角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3)在目前没有统一图例的情况下,为方便使用,建议所有自然景点景物和天然地物均用小圆圈图例,所有人工设施和建筑物均用小方框图例。

       (四)专项研究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是从研究角度为规划编写提供更加准确、详尽的理论和实际分析论证依据。

       其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五)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是规划编制中形成的基础调查资料、资料辑录、数据统计、重要的参考文献等。 规划工作由地质公园属地地方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主持,以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

       由于地质公园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承担规划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地质公园规划的技术要求、具有编制地质公园规划的实际经验,规划编制组成员必须由多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除地质专家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专业(城市规划、风景区规划、工程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等)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生态学、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旅游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划单位应将相关工作经历与成果、人员的专业与职称构成、管理体系等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 1.《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

       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鼓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新的生物物种。对非本土生物物种的引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检疫手续,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档案。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以及珍稀、濒危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登记,在其主要生长地或者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及保护标识。

       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或者猎捕、伤害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猎捕证,并按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以及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的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文物、寺庙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因维护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因挖砂、取土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内的沼泽、河床、湖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排放超标的污染物和倾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森林公园内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新建坟墓。已建的公墓不得扩大范围。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受国家保护的坟墓以及依法批准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游览区域内设置游览线路、卫生环保设施和防火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维护游览和经营秩序,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第三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森林公园经营者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有关费用。

       鼓励森林公园经营者利用资源和技术,培育苗木花卉,兴办特色植物园林,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做好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方案。

       第四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从事与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森林公园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森林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遗迹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黑龙江省地质遗迹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积极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地质公园建设是保护地质遗迹和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地质公园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已建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国家、省三级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为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景点。同时将地学科普知识、融于观光游乐之中,使过去传统的旅游解说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强化对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科普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至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开展地质公园能力建设,使黑龙江省各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保护能力逐步加强,地质遗迹得到很好保护。同时,为加强全省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及《嘉荫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强化地质公园能力建设

       为保证地质公园建设得到规范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完成“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发展的依据和项目立项的前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有效地推进了地质公园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各地质公园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2002年至今,全省各地质公园先后建设保护栈道30余千米,保护围栏20千米,修建道路40千米,设立说明牌、警示牌1000余块,完成灾害护坡15千米,建造石阶路30千米,建设和改造博物馆6处,退耕还林还草10万亩,并进一步开展了对园区环境整治,治理和美化环境6平方千米,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地质公园的服务功能,对推进黑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当地就业能力和经济的繁荣,目前,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质公园分布在省旅游规划的黄金线路上,已成为黑龙江省旅游的重要景区。五大连池经过几年建设,发展迅速,已成我国重要的地学科普基地和国家旅游观光胜地40佳,“5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建设不仅使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园区旅游总收入已实现2.3亿元,比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初期提高了10倍。伊春小兴安岭石林地质公园已成为伊春林区振兴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到了很好发展,旅游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园区景点已达200余处,开辟旅游线路1.2万米,形成了点线结合,遥相呼应的东、南、西、北、中五大景区。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托石林、保护生态、发展旅游、形成规模产业”的思路,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年接待游客能力已突破20万人次,实现产值2亿多元,拉动就业人数达1000余人,造福了当地的百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地质公园的建设,使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并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在黑龙江省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的发掘保护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敦煌雅丹地貌民间发现较早,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真正走入当地一些文化人的视野并被认识到其保护开发价值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1998年,雅丹的开发提上敦煌市政府有关方面的议事日程。自此,敦煌雅丹地貌景区的发掘开发进入了艰苦的发展过程。

       2001年,敦煌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敦煌市雅丹地貌风景区管理处,配备人员对景区进行全面保护与开发。由于地处罗布泊无人区,远离市区,无路、无电、无水、无通迅联络,条件十分艰苦。在此情况下,雅丹地貌风景区管理处首先确定了保护区范围和游览观赏区,请地质专家普查地貌,请旅游专家制定总体规划,市政府公布了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12月经多方专家评审,敦煌雅丹被国土资源部批准列入全国第二批国家地质公园行列后,敦煌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市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投入资金修通了市区至雅丹景区的公路。景区内北线三级旅游观光道路21.8公里,环形观光道路19.33公里,停车场10000平方米,建成了景区标志性大门和地学博物馆,以及集接待、演示、展览、办公、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接待大厅等。利用风光资源建成了风能发电100千瓦,光伏发电100千瓦的发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开通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讯设施,购置了观光车辆等。面貌一新的雅丹地质公园,2002年2月28日在北京正式被授匾,2003年8月29日正式开园揭碑,向大众展露出神奇瑰丽的真容。

       近几年来,敦煌市国土资源局、敦煌市雅丹地貌风景区管理处加大雅丹的开发保护力度,与地质部门、沙漠科研院所开展了系列地质遗迹挖掘和保护研究,雅丹地区气象、流动沙丘监测等科研项目,施工了环形道路固沙和设立外围防爬围栏等一系列保护工程。

       通过十年的开发保护发展,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初具规模,成为大漠深处颇具影响力的国家级地质公园。2001年 12月国土资源部批准建立了“甘肃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2003年8月正式开园揭碑,并对游人开放。2006年11月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AAAA级旅游景区。 2005年3月,被西北风情旅游联合会确定为西北风情自驾车旅游基地。2011年8月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2012年10月被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命名为“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地质景观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但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人们对旅游热衷的上升,导致对地质景观资源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的恶化、经济发展受阻的状况,失去了地质景观资源的持续发展性,所以对地质景观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是非常必要的。人类对地质景观的利用其实就是通过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过程实现的,对地质景观保护目的是为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取得长久的效益,保护与开发最主要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与有效开发利用相一致。

       (一)加大宣传,提高保护地质景观意识

       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质景观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就必须大力宣传与之相关的地质科学知识,加强生态旅游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环境道德,让人们提高理性的觉醒,充分体会并认识到地质景观的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之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地质景观保护法

       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和正确保护地质景观资源,首先是要对地质景观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当地地质景观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落实监督和责任,实施依法强化管理,保证各项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

       为了寻求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平衡,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或途径,地质公园便应运而生。地质公园是以保护地质遗迹、开展科学旅游、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而建立的一种自然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中指出: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我国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指出: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建立地质公园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为此对于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地质公园,对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应积极纳入相应的地质公园的规划和建设中。

       (四)加大完善保护与利用措施

       加强旅游资源合理开发,搞好总体规划,分类有节建设,按照地质景观资源类别不同分类进行保护与利用;对景观区内施行全面封山禁采,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组织严查违法占地;景区建设在造型、色调上应与当地民风相符合,将建筑物与景观相互融合,在道路规划时,应结合地形,以不破坏景观的整体性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应细化并落到实处,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发掘、收藏、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埋藏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和自治县境内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第四条 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科研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关岭的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 规划编制、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在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古生物化石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每年的9月28日为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宣传日。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主管等部门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产出情况, 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标志牌等进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牌等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等单位的意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化石集中产地保护区内修建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经建成并可能对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山体保护实行山长制,分级分区组织领导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山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落实、山体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自然灾害的防范治理等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第九条 山体管理单位、权属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应当履行山体保护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二)自然形态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五)对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六)经评估确定应当重点保护的其他山体。

       重点保护名录范围以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名录和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修复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山体保护规划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山体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修改。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划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识,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识。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修坟立碑或者建设经营性墓地;(四)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八)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九)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天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