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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释

ysladmin 2024-07-04 人已围观

简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释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释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1.西藏山南羊湖景区门票信息+游玩攻略+基本信息

2.云南省旅游条例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4.旅游业管理办法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释

西藏山南羊湖景区门票信息+游玩攻略+基本信息

       对于旅行者来说,高山绝美的西藏一定是一生必定要去的地方。西藏高山美景的冲击绝对是对山川美景的最好诠释。今天还想给大家推荐西藏山南的羊湖景区,那是一个资源丰富的高原牧场。那里还流传着许多神秘的传说故事。

       羊湖景区门票信息调整

       1、羊湖景区自2007年正式投运,2008年开始收取门票,票价为40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景区投入逐年增多,年,根据西藏文旅集团(珠穆朗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羊卓雍措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请示》,山南市发改委按照《政府定价规则》及景区门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请示山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羊卓雍措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批复》(山发改发〔〕41号将门票调整为120元/张,并在售票处公告栏内张贴了正式文件复印件。

       2、目前,为积极响应自治区关于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吸引游客的有关要求,西藏文旅集团将门票调整为60元/张,在山顶羊湖核心景区(1号观景台验票。

       3、新建的贡嘎江塘镇游客服务中心已正式投入使用,所有游客需自觉下车至游客服务中心购买门票。同时,在山顶售票处有醒目的指示牌,标有“景区门票价格60元”,若有补票的游客,可以在山顶办理。

       4、在游客进入羊湖景区前,在江塘检查站专门树立了相关指引导示牌,明确标注了“检查车道、景区车道及应急车道”等,按照景区管理办法,游客前往景区,均需购票,请广大游客知悉。其他政府车辆、途经羊湖景区相关的民用车、区外牌照施工单位车辆等,请出示相关证件依据,向景区管理人员出示说明。

       5、景区门票使用范围:羊湖全域(除个别村集体运行的景观台车辆收费等

       羊湖景区投诉受理电话:

       山南市旅游发展局:7820259;

       贡嘎县旅游发展局:18989031114;

       浪卡子县旅游发展局:7382996

       羊湖基本信息

       交通:

       羊卓雍措距离拉萨70公里左右,有盘山路(区间限速,可自驾或包车前往,时间2小时左右;

       羊湖位于西藏山南市浪卡子县,海拔平均4400米,从拉萨到羊湖需要翻越5030米的岗巴拉山口;

       羊湖的四季都是蓝色的:春天的湛蓝、夏天的奶蓝、秋天的深蓝、冬天的冰蓝,无不令人向往;周围环境是绝美而又精致,无不令人心动,是拍摄的绝佳点,是西藏必打卡的景点之一;

       羊湖早晚温度很冷,风比较大,注意保暖,注意防晒,多喝水和涂高强度的防晒霜;

       每年的十二月中到次年二月底羊湖会局部结冰,仍有大部分水面处于流动状态。四月后全部解冻。

       羊湖游玩攻略

       包车去羊湖是一种比较自由的出行方式。西藏的所有旅行社都提供包车服务,目前包一辆越野车或者商务车去羊湖一天的费用大约在1200—1500元之间。只要你能凑齐一车人,包车去羊湖还是比较实惠的,车费一个人分摊下来也就几百元,而且包车出行自由度比较高。需要提醒驴友们的是,拉萨现在有许多私家车都出来“跑路”,价格比正规旅游车要便宜好多,为了驴友们的安全考虑,建议驴友们租赁正规旅游越野车,这样你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出门游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

       当然一些驴友会选择比较另类的方式去羊湖?比如骑车,徒步。如果你没有丰富的骑车经验,要骑车到达羊湖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要翻越4750米的冈巴拉山口,弯多坡陡,几乎都是推车上去的,这样的山口很容易让人崩溃。第一天一般先骑到浪子卡县休整,第二天翻越冈巴拉山口到达羊湖景区,下午返回浪卡子县休整。第三天返回拉萨。徒步到羊湖的时间要看各人体力而言了,在此就不多加说明了。

       羊湖是一个资源丰饶的高原牧场,藏民们甚至这样歌唱到:“天上的仙境,人间的羊卓。天上的繁星,湖畔的牛羊。据说,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一圈,起码需要一个月左右。这等于他们到拉萨朝圣一次,这样做,至少“佛会保佑他这一年”吉祥如意。

       关于羊湖,还有许多传说和神话。每一个故事都赋予了羊湖神圣的色彩。正因为这样,它才显得迷人。

云南省旅游条例

       湖南景区在四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一下新的景区门票的优惠政策,大家知道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如果不是很清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湖南这里的门票优惠政策吧!另外,四月开始湖南的一些高铁也改变了路线,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啊!

2019湖南景区优惠政策4月1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景区门票是指:湖南省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参观服务、有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区域),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动物园、植物园、城市公园等游览参观场所收取的观赏门槛费。

       《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这些人可享受免票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对14周岁(不含14周岁)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这些人可以享受半折优惠

       对14周岁(含14周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

       60周岁(含60周岁)~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上述门票优惠对象实行半价优惠

       对1.2米以下不占座的儿童免票

不得强制购买景区联票

       另外,《办法》也对景区门票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所有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与门票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门票减免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单独收费等相关服务价格。

       《办法》还规定,景区内的普通门票和特殊旅游资源门票或相邻的景区门票可合并成联票,但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并保留所涵盖各景区单独门票同时出售。不得强制购买景区联票。

       禁止收取景区(含服务中心、配套停车场等)厕所使用费,禁止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另外,景区内核心游览参观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并对社会公布。

2019湖南高铁线路调整信息整理4月10日起部分高铁线路有调整

       长沙南站发布了4月10日的调图公告。4月10日起,将增开管内旅客列车邵阳-长沙南1对,变更运行区段6.5对,停运车次长沙南-邵阳G6409次。

变更运行区段具体为:

       由怀化南-衡阳东调整为怀化南-长沙南车次。怀化南-衡阳东D7221次、D7223次、D7225次、D7227次、D7229次、D7231次6对,运行区段调整为怀化南-长沙南,车次分别改为:G6453次、G6457次、G6461次、G6465次、G6469次、G6493次。经怀衡线、娄邵线、沪昆线运行。

       G6411次由娄底南-邵阳调整为长沙南-邵阳。

       好了,关于湖南景区的门票优惠政策就是这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在优惠的范围内,那么这个清明和五一假期就可以享受了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具有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旅游业,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和进行指导,并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旅游、价格、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文化、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联合执法,负责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消除区域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信息、电信、邮政、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扶持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行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和交通服务规范,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同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实施行业自律,拓展旅游市场,开展宣传促销,发布市场信息,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并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业管理办法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方的自然风景资源和土家族民俗风情资源,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旅游活动,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旅游业的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并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引进外资,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业应当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金额纳入自治县财政专户管理。

        旅游业专项预算资金和旅游发展基金应当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开发利用自然风景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必须符合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报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可以为申请旅游业务的经营者核发《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并不得收费。

        持有自治县核发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等经营活动。凡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未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第六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导游或者景区导游不得擅自组团。

        旅游企业经营者必须参加旅游业务岗位培训,并组织其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门票价格应当由旅游经营者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第八条 禁止在旅游景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从事其他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向旅游景点的江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经营,恢复原状;拒不改正,造成资源破坏、恢复不了原状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数额2-3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1.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

       可以更好的规划旅游线路,为游客提供服务。

       2.《旅游政策与法规》

       五台山景区

       记者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将恢复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游客第一次门票收费,全票135元/人,半票70元/人;全国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免票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

       为配合疫情防控,五台山景区仍实行实名登记制分时段订票制度,并实时监控进山人群密度。暂定每天接待不超过3.5万人。如果指定时间段超过限定数量,将无法获得门票。

       平遥古城景区

       记者从平遥古城景区获悉,2021年1月1日起,平遥古城景区将恢复对全国游客的平日门票收费政策。平遥古城全价票每张125元,半价票每张65元;林思庙的门票价格是35元,半价票是15元。国家寺全价票25元,半价票10元。游客可通过平遥古城景区官方服务平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预约,也可通过携程、驴妈妈、美团等平台购票。由于平遥古城景点较多,游览时要单独核对二维码,每个景点只能游览一次。

       此外,平遥古城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开放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游客可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有问题可以咨询0354-5690000。

       黄祥福景区

       记者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获悉,旅游区内所有景点(包括相府景区、相府庄园、九女仙湖、国玉古城、蟒河景区、海会书院)将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对全国游客恢复首次门票收费。计划明年游览皇城相府的游客应访问景区公共平台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或者美团、携程、同程等线上。

       旅游区暂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国家医务人员免费政策。国家医务人员可凭本人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免费就诊。

       2021年1月期间,乘坐高铁前往晋城的游客可凭晋城东站高铁车票享受半价优惠。

       3.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你想教语文还是高中语文?现在本科毕业生还能上小学,基本都需要一个硕士初中以上学历。如果你是旅游管理硕士,你你最好想办法留在学校。

       如果真的想教语文,可以问问小学语文能不能报考,因为高中的学科特长太强了。试讲只持续15分钟,你完全可以不要看你的专业基础是否扎实。

       小学教师跨专业考试s证相对宽松,但是如果有当地的规定(比如没有没有跨专业要求申请北京高中证明,但试讲时会提高标准)。

       专业不对口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最远的是评职称,最近的是找工作。如果你有办法给你介绍学校,如果你没有办法,首先现在老师已经饱和了,代课老师的工作很难找。其次,如果要参加公开招聘,基本上所有学校都会要求专业对口。

       4.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文化和旅游局是行政单位。

       旅游局的职责是:负责文化、文物、旅游机构的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规划和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了

       :5.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

       1.文化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中国的发展而建立的一门新兴学科美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在我国,这门学科虽然诞生不过二十多年,但已经成为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

       2.文化旅游管理已与工商管理并列,是管理类一级学科。本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一线服务和管理专业人才。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发展基础,能够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文化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景区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等。

       6.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模拟试卷

       旅游管理主要学习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导游、酒店、景区、旅行社提供服务和管理。比如:长途短途旅游规划、旅游线路设计、主题公园旅游经济管理、旅游宣传策划等。课程体系包括:

       ,《导游基础》,《旅游学概论》,《中国旅游地理》,《旅行社计调实务》,《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市场营销》,《旅游景区景点服务与管理》和《旅游经济学》。就业方向为:旅游企事业单位:酒店、景区、旅行社服务与管理、旅游规划、旅游开发与旅游营销、会展服务与管理。

       :当然是7.《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导游实务、旅行社管理、旅游礼仪、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中国中国旅游地理旅游文化、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公共关系、旅游心理学、主要客源国概况、酒店管理概论等。和文科没什么冲突!可以,可以报考旅游管理文理科。中国旅游文化、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公共关系、旅游心理学、主要客源国概况、酒店管理概论、导游实务、旅行社管理、旅游礼仪、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中国旅游地理等旅游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都属于文科。希望能帮到你!

       是的,在志愿选择中,旅游管理也在文科选择的专业中。当然,易

       8.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

       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经济法、旅游概论、旅游经济学、酒店管理原理、旅游资源与开发。

       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这门学科虽然诞生不过二十年,但已经成为工商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培养能够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好了,今天关于“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