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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ysladmin 2024-07-24 人已围观

简介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江西游客在景区内依依不舍亲吻蛇,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江西游客在景区内依依不舍亲吻蛇,吻后放生了数百条蛇,对此你怎么看?

2.游客景区翻越护栏捡手机坠亡,景区需要承担责任吗?

3.网红桥之所以网红,不只是因为“摇摆桥”的刺激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_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分析

江西游客在景区内依依不舍亲吻蛇,吻后放生了数百条蛇,对此你怎么看?

       古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很多有信仰的人会多多少少去放生来挽救生灵,殊不知错误的放生其实是“杀生”,希望当事人一定要长远考虑切不可好心办坏事,林业部门也要加大力度宣传,普及放生知识,不可“任性”放生。

       此次梅岭放生的几百条蛇,据当地林业部门介绍是菜花蛇,无毒性。但是试问天生对蛇有恐惧的人绝不是少数,别说看到蛇,想到蛇在爬行、冲你吐着舌头都会头皮发麻,那么如果是几百条蛇一起出现会是怎样的场景,如果走在景区的路上欣赏着美景,突然从头上掉下一条蛇,想必会吓到魂飞魄散,那么多余景区的经营也会受到影响。与此同时,专家从蛇的情况看,应该是养殖户养殖的蛇,他们从被饲养状态到野外生活肯定也会不适应,最终怕是会导致他们大量死亡;相反,如果他们生存了下来,大量的蛇捕捉猎物,更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原有平衡的生物链。倘若是外来物种将更要引起重视,绿葫芦的引入能够让池塘、河流几日内变成无其他生命存在的死水;中国鲤鱼能够驰骋美国河流每天天敌等案例都足够让我们震撼并谨慎行事。

       对于此事,林业部门、动物保护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将蛇捉捕并送到合适地点,同时也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引导;为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宣传放生的注意事项,以及可以放生的物种进行规范并公布,让有爱心、有信仰的人不至于“好心办坏事”。再此基础上,我们更应该看到,民众对于生物链及动物的关爱和保护还是欠缺的,大自然并不是只有人类,人与动物、植物和谐共存才是美好的大自然,这种意识和知识要在全社会形成氛围,从小教育,才能够拥有真正的生态意识。

游客景区翻越护栏捡手机坠亡,景区需要承担责任吗?

       常熟一景区游客蹦极被卡半空,我觉得景区是应该赔偿游客的,毕竟给游客带来了一定的心理阴影,虽然景区做出了回应说是因为游客自己没有挂好安全扣才导致这样的情况,但是景区作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有责任把控好游客的安全问题。此外,游客在蹦极之前,景区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确认会操作之后才能够进行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很明显,景区做的并不到位。但是如果是游客不追究的话,景区可能就不用做出赔偿了,但是在以后的经营中,也要务必保持警惕,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

一、游客是被拉上来的。

       我们平时在电视中看到的蹦极一般都是人蹦下去的镜头,很少播放人被拽上来的镜头。被拽上来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游客在蹦下去的时候就会有绳子,等到蹦完之后就直接被拽上来了。还有一种情况是,人蹦下去之后,再由工作人员扔下去一根绳子,游客把绳子挂在自己身上之后,才能够被拽上来。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可能是属于第二种情况。

二、景区有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

       从景区的角度出发,景区是有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的。虽然这名游客最终还是被拽了上来,并没有出现什么安全问题,但是如果是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在空中停留那么久,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心理问题,这就是景区的失职,

三、游客是不是会追究责任。

       当然,还要看游客会不会追究责任,如果真的如景区所说的那样,是因为游客操作不当才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游客可能不会追究责任,那么也就不用说赔偿不赔偿的问题了。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网红桥之所以网红,不只是因为“摇摆桥”的刺激

       游客景区翻越护栏捡手机坠亡,景区要不要承担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购买了门票就相当于和景区签订了保护合同,景区是有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的,但是如果景区已经尽到了责任,而游客是没有听从景区的安排,从而导致身亡的,那么景区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就针对这件事情而言的话,景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要等到官方的定论。

一、安全设施有缺陷,景区承担责任。

       根据河南省首航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如果是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从而导致游客受伤或者死亡的话,景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毕竟从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那一刻起,游客和景区之间就有了一定的联系,景区有义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二、游客自身的原因,景区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是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了义务,而游客自身的行为,不符合景区的规定,从而导致受伤或者身亡的,景区就不用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游客没有听从景区的安全提示,而是擅自翻越护栏去捡拾手机,从而导致自己身亡,这是游客自身的原因,所以景区尽到了自己的安全提示义务,不用对此承担责任。

三、出门游玩要注意安全。

       现在人们的经济水平够提高了,期的时候,也更希望能出去游玩,放松身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问题,要注意景区的安全提示,不要擅自做出一些不符合景区规定的要求,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们出门游玩,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第一。

       (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近年来,一种 “网红”摇摆桥骤然在各大景区兴起。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可将桥上其他人员“甩”至桥下水中或气垫上。

        只不过,网红桥之所以网红,可能不只是因为被“甩”下摇摆桥的刺激,还因为网红桥的“是非”多。由于游客在网红桥游玩中发生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把经营者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案例1:游客从“网红桥”掉下致九级伤残,法院:明知风险应自负四成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从事某景区 旅游 景点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2018年,公司在景区上线“ 网红桥”,该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其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游玩过程中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跌落桥下水中或气垫上。赵某所在单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2020年9月11日至公司景区游玩门票,其游客人数为35人。

        2020年9月11日,赵某及其同事在景区网红桥进行游玩时,在公司工作人员教导下,赵某及同事一同进行荡桥,赵某在晃桥时从网红桥跌落气垫上摔伤,赵某同事将赵某抬上来,自行走下景区,后被送至医院就诊。

        2021年5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其鉴定认为:被鉴定人赵某因摔伤致右肱骨粉碎性骨折,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后期治疗费1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10788.42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经法院核实,合计403759.29元,另有精神抚慰金60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 场馆、 **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安全的义务。

        案例中,公司作为 旅游 景点开发经营商,是本案“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景区范围内他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为他人提供安全保护作为标准。公司开发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公司在网络上对网红桥项目进行景点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其宣传内容不一致,赵某游玩该项目时因晃下桥在气垫上受到伤害,其对赵某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公司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同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赵某,法院认为公司开发的网红桥游玩项目其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该游玩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赵某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赵某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即由公司赔偿赵某损失403759.29元 60%=242255.57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248255.57元。

        案例2:游客“网红桥”上挤压致伤,景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22时左右,唐某在某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受伤后,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髁关节损伤,左足部损伤,多处损伤。

        事后,唐某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

        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庭审中,法院认定唐某的损失为住院费、门诊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等,合计154892.66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 场馆、 **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唐某到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受伤,其原因是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尤其是荡桥摇晃剧烈,更应当控制游玩的人数。尤其在本案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时间是在夜晚游玩的人数多、拥挤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并没有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以至发生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因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唐某受到损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唐某的损失。

        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个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唐某的损失由公司赔偿70%,其余损失由唐某自己承担。

        我有话:关于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

        作为景区的经营公司,对到其经营场所游玩的游客,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晃桥上发生摔伤、踩伤、挤伤等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只不过,晃桥游玩项目其特点就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游客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由经营景区的公司承担主责,游客自负次责。至于按照四六开,还是三七开等,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好了,今天关于“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案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